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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
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

  (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)

  目录

  第一章  总则

  第二章  规划与管控

  第三章  生态保护与修复

  第四章 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

  第五章  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

  第六章  污染防治

  第七章  促进高质量发展

  第八章  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

  第九章  保障与监督

  第十章  法律责任

  第十一章  附则

  第一章  总则

  第一条  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,保障黄河安澜,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,推动高质量发展,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,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、中华民族永续发展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条 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,适用本法;本法未作规定的,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。

 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,是指黄河干流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、四川省、甘肃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、山西省、陕西省、河南省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。

  第三条 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落实重在保护、要在治理的要求,加强污染防治,贯彻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,量水而行、节水为重,因地制宜、分类施策,统筹谋划、协同推进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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